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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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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支部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支部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总支、支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院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经院党委研究,制定《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支部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委员会
2018年7月6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支部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7号),结合我院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支部指我院各党总支、党支部。支部使用年度预算党务工作经费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党建活动,是指支部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三、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1.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3.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5.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6.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7.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四、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参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讲课费,参照中央、省、州有关标准执行。
      4.租车费,大巴士、中巴士租用费应按当地相应标准执行;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5.场地费,按上级有关标准执行。
      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7.所有项目支出按照上级明文规定标准执行,如果上级标准有调整,按调整结果跟踪执行;未有规定标准的项目,则按院党委主要领导审批或院党委班子研究通过的党建活动方案执行。
      五、支部每年初制定各自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交通方式、支出项目、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于每年4月底前交由院党委办审核、汇总,提交院党委批准。
      六、支部开展党建活动,每次活动应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明确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支出项目、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院党委书记批准后执行。
      七、两个及两个以上支部联合开展党建活动,由相关支部提出建议方案,经程序审定后,由院党委办统筹组织实施。
      八、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频次,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支部到省外开展党建活动每两年不超过一次,到州外、省内开展党建活动每年不超过一次,出吉首市、在州内开展党建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在吉首市内开展党建活动不限次数。坚持党建和生产两不误,活动时间原则上安排在非工作日。
      九、突出增强党员“四个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防止形式主义。
      十、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十一、遵循节俭原则,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十二、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各级党委、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十三、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院党委办公室审核、党委书记审批后履行医院财务报销程序。
      十四、各支部要做好上年度党建活动总结,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交通方式、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备院党委办。
      十五、党建活动及经费使用情况,由院党委办建立台账,作为党务公开内容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监督。
      十六、在本暂行规定实施期间,如上级有相关的进一步明文规定,应以上级明文规定为准。
      十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